关于
可撤销合同的
撤销权,它属于形成诉权的范畴,因此,仅能通过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等法定程序进行主张与行使。
此外,该权利还需遵循相应的除斥期间限制。
在制定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方面,所遵循的规律如下:
第一,对于最长的除斥期间规定,其期限为五年。
即,从某个
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之日算起,若相关
当事人至多在五年内仍未对撤销权行使任何举措的话,那么他们的撤销权将会自动失效;
其次,短期的除斥期间,通常为一年。
这意味着,当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项之后,倘若在一年内并未采取实际行动来行使撤销权,那么,他们的撤销权也会自动失效;
最后,如果当事人在得知撤销事项后,以明示声明或自身行为表现出了放弃撤销权的意愿,那么,该撤销权也将随之消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