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据与欠条纠纷领域所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法律法规赋予了当事人长达三年的保护期。
该期限是指当民事权益遭受侵犯的受害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维权行动的情况下,满三年后,债务人将获得针对诉讼时效方面的抗辩权利。
然而,如若超过此期限,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他所负有的债务义务;
同时,债权人也将失去其胜诉的法定权利。
尽管如此,诉讼时效期满后,如果债务人自身并不知晓有关时效方面的规定,或者虽然意识到但仍然自愿履行了相应的债务,之后不应以此作为理由向债权人申请返还这部分已经清偿的债务;
并且,过期的诉讼时效也同样可以用于抵扣任何其他性质的债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