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贪污受贿辩护专题 > 收受假币等违禁品是否能成立受贿既遂

收受假币等违禁品是否能成立受贿既遂

在司法实践中,持有、收纳或接受伪造货币以及其他被法律明令禁止的物品,如盗窃抢劫违法所得,一旦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完成了从持有到处置的过程,即构成受贿犯罪既遂
这主要是因为,受贿犯罪的核心特征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利用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和优势,以索取或者非法获取等方式获取他人财产,然后再以此作为条件,为相关人员谋取各种形式的职务性利益。
这里所谓的“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公权力,而“利”则是指与此对应的非正当利益。《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新修订:2024-04-1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