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提及的情况并不具备确定性,这主要取决于我们对于“认罪认罚”处理方式的确切理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对于那些认罪认罚的个人应该给予适当宽容的待遇,但同时也必须坚守罪责刑相适应等严肃的法理原则。
首先,参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明确规定,我们需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确保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犯罪案件情况,需以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为依据,实行细致的分类对待,从而达到宽严有度、罚当其罪的完美效果。
对于可能被判处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尽可能简化程序、加快办案速度,实行从宽处理。
其次,对于由民间矛盾引起的犯罪事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方自愿认罪,且表现出诚恳的悔过态度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尚未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极大恐慌感的话,则应积极选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解决问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其中社会危害小的初犯、偶然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均应体现出对此类行为的宽容。
最后,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度极高的重要敏感案件,在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时应审慎考虑,谨慎决策,防止出现案件处理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理念背道而驰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