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犯罪嫌疑人的多个犯罪行为损害了多种社会利益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将按照数个罪名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惩处和审判,这就是所谓的“数罪并罚”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于在起诉前已经实施数项重罪的罪犯,除非被判定为死刑或终身监禁外,我们会根据他们的总和刑期和所有刑法中最高刑期之间的差值,酌情确定他们应该承担的具体刑期。
然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管制刑期最多不会超过三年,而拘役刑期则最上限不得超过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