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范畴中的许可权,主要是指在版权和相关法律规定下,著作权人与实际使用其作品的第三方签订具有约束力的书面许可协议。
通过这样的方式,被许可方得以在事先约定的确切期限以及相应区域范围之内,按照双方共同商议并确认的作品使用者付费标准来获取全面且合法的商业化使用权。
需要指出的是,在报社、期刊社等媒体单位刊登作品供公众阅读方面,并不强制要求事先订立此类许可协议。《著作权法》第三十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