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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怎么计算

夫妻其中一方婚前订立不动产买卖契约,以自身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借贷,然而在婚后则使用夫妇共有的资产偿还贷款;
若此种情形中不动产所有权被登记在当初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话,那么当夫妇之间析产分割之时,该项不动产将依据双方制定的协议来进行分配。
依照前面所述的条款,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话,对此种情况,法庭将会作出决断:
不动产将归属于那个完成登记手续的一方,而尚待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就会被认定是属于刚刚提到的这一方的个人债务
接着,需要了解的就是,尽管夫妇婚后共同偿还了一些贷款,以及相应产生的资产升值部分,但是在离婚时分担补偿责任的一方,仍然是最初那项不动产的登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新修订: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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