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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撤销债务人债权转让情况怎样处理

周** 江西-鹰潭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26 14:45:30 357人阅读

遇到撤销债务人债权转让情况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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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撤销债务人债权转让,需先判断是否符合撤销条件。若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或者以不合理价格交易且相对人知情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3)债权人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行为。若胜诉,债务人债权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财产恢复原状。

提醒: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注意时间限制,且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21: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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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撤销条件。若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无偿处分行为,或有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有偿处分且相对人知情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二)注意行使期限。债权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三)提起诉讼。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行为。
(四)处理结果。若胜诉,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财产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25-12-26 19:41: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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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撤销条件:若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或不合理买卖财产、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情,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撤销。

2.行使时间限制:债权人应在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5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3.行使方式:向法院起诉撤销债权转让。胜诉后,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财产恢复原状。

2025-12-26 18:2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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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遇到撤销债务人债权转让情况,符合撤销条件的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胜诉后债权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财产恢复原状。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且相对人知情,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债权人通过向法院起诉行使该权利,若胜诉,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财产恢复原状。若您在处理撤销债务人债权转让问题上存在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17:4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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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撤销债务人债权转让情况,需先判断是否符合撤销条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胜诉后使转让行为无效并恢复财产原状。
1.判断撤销条件: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或不合理低价转让、高价受让财产及为他人债务担保,且相对人知晓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2.把握行使期限: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3.提起诉讼: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行为。
4.处理结果:若胜诉,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行为自始无效,财产需恢复原状。

2025-12-26 16:21:16 回复

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是指债权让与通知人依法申请使债权转让通知将来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在于:债权转让的撤销发生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后,在无相对人的情形下发生于意思表示作出之后;而债权转让通知的撤回发生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且通知的撤回之表示必须先于先前的意思表示或者与先前的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发生在债权转让通知生效之后,债权出让人已丧失债权人地位,债权受让人已成为新债权人。因此,债权转让通知的撤销必须取得债权受让人的同意,且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在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后,债权转让通知撤销之前,债务人所进行的清偿、抵消以及其他免责行为,均应保有其效力,并能对抗债权出让人;债权转让通知经受让人同意而被撤销之前,债权出让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这样安排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受让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对此,试分析如下: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使得债权受让人受有利益,假如未经受让人同意而任由债权出让人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必然使债权受让人利益受损;而且未经债权受让人的同意,债权出让人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在法理上也难以说通。因为,依债权转让的准物权合同理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债权即在债权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实现移转,在表见让与的情形下也是如此,债权出让人对于出让的债权再无权利,债权出让人再撤销债权转让通知,实际上是对于被转让债权的无权处分,自然不发生效力。同样,依债权转让合同理论,债权在转让通知作出后实现了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移转,并取得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权出让人在债权转让通知后再发出撤销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通知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且撤销仅对将来发生效力的制度不仅可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同样也有保护债务人权益的效果。否则,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可以以债权转让通知所称债权受让人为新债权人,而向债权受让人为债务的履行,若债权转让通知可以不经债权受让人同意而随时被撤销,并溯及的消灭先前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那么债务人将因对通知所称债权受让人所为之以可抵消为保障所为的其他交易或其他行为都被归于无效而受有不利益。例如:债务人乙受债权人甲债权转让通知称其债权已让与丙,丙虽本为资信不佳之人,但因有甲的债权转让通知,乙认为自己对丙有债务可以主张抵消而与丙进行交易,譬如贷款给丙,一旦债权转让通知被撤销,乙即不再对丙负有债务,乙与丙的贷款交易也就失去保障。另外,在债权转让的表见让与制度中,债权转让通知作出后,债务人向表见受让人所进行的清偿、抵消或者其他免责行为应当保持其效力,债权转让被撤销后,表见让与人只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表见受让人返还其因表见让与而接受的债务履行;至于表见受让人不能偿还的风险应当由表见让与人承担而没有转嫁给债务人,并没有给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增加额外负担,也没使债务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在国际债权转让的语境下,如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方和双保理情形下的出口保理商并没有被规定具有债权转让的撤销权,但明确规定了他们的义务,即出口保理商和他的任何供应商在债权转让以后收到此债权的任何给付,应立即通知进口保理商,或依据进口保理商的要求进行代管或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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