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合并实行制度是我们所称谓的"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机制。
它表示在对被告犯下的罪行作出审判的过程中,可以在
主刑之外附加没收其财产的惩罚措施,然而至于实际情况下是否需要执行此项举措,则由特定的
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案情斟酌判断后作出决定。
其次,强制并罚制度是我们所称谓的"并处没收财产"机制。
这意味着在判定被告应受的
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主刑的基础之上,同时执行没收财产的惩罚措施。
第三,是选择性并罚制度,也被称为"合并适用
罚金或没收财产"。
这种制度要求在判决刑事责任的过程中,主刑与罚金或没收财产两种惩罚措施应在同一时间段内执行。《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
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
扶养的
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