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结束之际,针对房地产权属的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这个房屋系单方面在婚前购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房产将完全归属购买者一方,而在离婚过程中,这部分财产并不需要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倘若单方或者双方在婚前或是婚后协商将共有另一方的姓名添加至产权证上,那么此房产将会认定为双方共有的不动产。
其次,如果该房屋乃是婚后所购,除非双方对于房产的所有权问题作出过特殊的约定,否则即使仅有一人的姓名出现在产权证之上,也要视作是夫妻二人共享的权益。
此时,具体如何对房产进行分配,应当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如无法妥善解决,即转交法官依法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