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规定明确表明,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司法审判或法律仲裁,且在对债务方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彻底解决问题之前,保证人有权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来维护自身利益。
换言之,无论是在诉讼或仲裁开启之前,还是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刻,甚至是在强制执行程序期间,保证人都能够通过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来运用先诉抗辩权以保护自己。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下保证人无权采取先诉抗辩权:
首先,如果债务方的主要居住地有所变更,导致债权人针对其提出的履行债务要求变得非常困难时;
其次,倘若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债务方的破产案件,并决定中止已有的执行程序时;
最后,若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话。《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