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为了规避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在驾驶过程中,还是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将车辆丢弃并逃离事故现场,甚至是通过藏匿等手段进行逃避的,均被视为肇事逃逸。
这其中的主观意识很关键,即当事人应该已经了解到事故的实际发生状况,并且其行为内部含有试图逃避法律责任之想法。
在这类情况下,逃逸相关责任人应负担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