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事件中,
当事人若被
宣告死亡,其在此期间所做出的种种举动均具备
法律效力。
尽管如此,此宣告并不能等同于确认当事人名副其实地离世。
在
司法程序中,倘若当事人未如期离世,那么他仍然应当属于拥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此他有权力在该期间继续行使民事法律行动权,而且这些
法律行为同样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
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