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借款合同需要关注的要点,首先应当在条款中充分标注抵押标的物的具体名称与数量信息,例如汽车的型号、车牌号码以及引擎编号等关键要素;
其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人是车辆的合法所有者,例如规定诸如“甲方有义务确保其作为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持有人身份,若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问题产生了争议,且由此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样的条款;
最后,我们还需要明确界定在借贷期间对于抵押车辆的保管措施,譬如是质押抑或是抵押,车辆将交由借款人自行看管还是由贷方代为管理。
在借款金额上所要进行的考虑同样重要。
交通工具都存在较为显著的价值贬损趋势,在借款人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借款的情形下,出借人应深入分析车辆现有的市场估价状况,同时充分预计未来可能出现的价值贬损情况。
一般而言,贷款金额应适当限制在车辆评估价值的六至七成之间,并且尽量缩短借款的期限期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