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无法被认定为有效的类似情形:
1.该类条款显示出明显的不公正性,因此将被视为无效条款。
2.以任何形式和手段所制定签订的此类条款,如果其目的在于通过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则会被判定为无效条款。
3.涉及到可能对对方造成生命威胁或身体危害的条款将会被视作无效。
请注意,这里所谓的“免责条款”,是指在
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双方
当事人自愿达成共识的、旨在减弱或消除他们在未来可能承担的义务或责任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