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所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通常需要及时进行理赔。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关的赔偿义务,但它仍然有权在支付赔款之后,对肇事者提出追偿要求。
依据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依照其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承担和赔偿。
然若出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特定特殊情况时,保险公司可据此法律条款的授权,向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实施追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