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异地犯罪的罪犯,其判决时间需要在普通案件审理期限的基础上额外延长三个月才能予以定罪量刑。
这样的要求源自于我们国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此类问题作出的明确规定。
根据这部法律条文的相关内容,针对一般的常规案件,法院做出判决的期限通常被设定为两个月,而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最晚时限,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进行审判。
当然,也有例外情形,例如涉及到可能导致被告人被处以死刑或者同时存在民事赔偿案件的情况,以及异地作案这种比较复杂且严重的案件等,这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至三个月。
若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期限的情况出现,那么就必须向上报告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之后,才能依法作出裁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