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值得指出的是,被适用监视居住这一制度的人士,在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理之后,方能最终确认他们是否涉及到罪行,如果有的话,又将会是哪一种类别的犯罪,以及对于这些犯罪的实际量刑会如何裁判。
2.社会公众可能并不完全了解,实际上,监视居住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限制,决定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或居住地点,同时对其实施监督和相应的人身自由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和执法程序的正当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