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了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关于"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规定。
具体条款如下所述:
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商业行为为掩饰,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进会资格;
且在入会后,要求成员依照特定序列组成层级结构,以致诱使、强迫成员持续开展传销活动,从而对国民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扰动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并处相应
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