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自留地的征用补偿问题,能否获取相应的赔偿金,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假设自留地已被合并成承包地,那么征用补偿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
其中,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助费将直接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业工作者;
而土地补偿费中至少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份额是属于被征用土地农业工作者的,剩余部分则将交由所在村庄的村民代表大会决策,决定如何进行合理分配。
其次,当自留地与承包地实施明确区分时,征用补偿款中,土地补偿费用将归属乡村集体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则将毫无疑问地让渡给被征用土地的农业工作者;
至于安置补助费,若得到妥善安置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然而,若未得到合理安置,农夫有权自主选择领取补尝或者购买保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