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执行并不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对于那些虽然其行为确实构成了
死刑所指控之
罪名,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诸如
自首、
立功、未遂、
从犯等法定可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之情形,我们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不对其立即
执行死刑;
其次,对于那些虽然在
犯罪发生时符合
判处死刑的尺度,但是综合考虑其年龄、智力和身体状况等主观及客观因素,我们可以给予一定的宽容,不对其实施立即执行;
再次,如果某
刑事案件的主要起因是源于
婚姻家庭或者邻里关系产生的纷争与矛盾激化导致,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也可能会考虑不对其立即执行死刑;
最后,对于年满18岁之前从事
犯罪活动以及审判期间正在孕育子女的女性罪犯,我们将同样遵循上述原则,不对其执行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