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
立遗嘱若想要具有
法律效力,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保障遗嘱合法性的重要前提;
其次,遗嘱人所立遗嘱必须体现出其真实意愿,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常会导致遗嘱无效,这些不当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状况:
(1)
胁迫遗嘱人订立的遗嘱;
(2)欺骗遗嘱人订立的遗嘱;
(3)非遗嘱人
伪造或者篡改的遗嘱;
(4)遗嘱人在精神混乱或意识模糊状态下所作的遗嘱;
(5)受胁迫或欺骗而立的遗嘱。
此外,遗嘱人对于遗嘱中所处理的财产,也必须享有充分的处分权方可;
最后,遗嘱的内容必须具备合法性,否则将视为无效。
其中,内容
违法的遗嘱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遗嘱取消了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的
继承权;
(2)遗嘱未保留给胎儿必要的
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现行法律
法规。
除此之外,遗嘱的法定形式同样至关重要,根据相关规定,遗嘱形式可以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等各种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