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当双方
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选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进行签署确认。
而对于能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以有形方式呈现其所载、便于随时调用查阅的数据电文,应视作书面表格形式,具有明确且有效的
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