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
当事人中的
债权人无理地抗拒领取标的物,负债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加以提存处理。
然而,如果标的物不适合进行提存,或者提存过程需要支付高额费用,那么负债人依法享有权力对标的物进行拍卖或变卖操作,以期通过提存所得的资金来满足其经济需求。
当负债人把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或者依法开展拍卖、变卖并获得所得金额后,提存才正式生效。
而在提存正式成立的那刻起,就可以被视作负债人已履行了在其所承受之责任范围内交付标定物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
债务的,
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
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