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之举,可能会涉及到
离婚时财产划分的问题。
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况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若一对夫妇中的某一方父母全资购买某套房产,且
产权证上仅有其子女的名字,那么这套房产将被视为该子女独自拥有的
个人财产,离婚时其配偶无权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
然而,如果产权证上同时记录了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这套房产应当可视为另一种形式的赠与,即父母将此房产献给他们的两个孩子,因此这套房产在法律层面上应当被视作夫妻共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
共有财产进行分配。
其次,如果在
结婚前,某一方父母为其子女支付了首付款及房贷,而婚后则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剩余的贷款责任。
假设
房产证书上只注明了其中一方的姓名,那么这一部分状况首先需要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决定。
如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套房产仍然归产权记录的那一方所有,但是,产权人应该对于在
婚姻存续期间内因
按揭所产生的房产价值增值部分及其婚后共同承担的贷款部分,向另一方作出公正、合理的补偿。
此外,倘若该房产证书上同时列明了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就可以推断出为购置房产
出资的一方实则是将其财产献给了其配偶,并且这样的
赠予和财产转移已经通过了房产登记行为得到实践确认。
由此,这套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拥有并且共同管理的财产,同时,按揭产生的款项也应作为夫妻双方需共同清偿的
债务部分,而离婚时有权利对此财产进行分割的应该是夫妻双方
当事人,且分割比例应尽可能做到平等。
最后,如果购
买房产的资金是由夫妻双方父母合资投入,不论最终房产证书上列明的是哪一方的名字,在离婚时,财产所有权都要按照各方在
购房当时的出资额来进行分割。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