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现象与夫妻双方采用的具体
离婚途径密切相关。
若夫妻双方是依照自愿原则签订
协议离婚的,协议中必然会对
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此情境之下,想要获取子女抚养费用,实际上主要仍依赖于两方法律上的洽谈和妥协。
直接承担孩子
监护权的那方可依据离婚协定向另一方寻求支付
孩子抚养费,倘若前述途径无法达到预期效果,那么便可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协助
追讨孩子抚养费用。
同样地,直接承担孩子监护权的那方亦能参考
离婚调解书或者
离婚判决书中的有关条款,进而向另一方请求支付孩子抚养费用。
如若上述努力均未能产生理想效果,他们还可以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要求相对方履行支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
除此以外,他们还可以另行向法院
递交不服诉状,请求重新评估并判定孩子抚养费用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