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的
建筑工程法律
法规,建筑工程分包需要具备以下基本的合法性要素:首先,相关的分包行为必须获得
承包项目的发包方(即甲方)的明确同意,或者在总
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清晰且明确的条款约定允许按照特定方式对工程项目进行分包;
其次,作为承包人只能对该工程进行一次性的分包操作,换言之,被分包的单位不能再次将其所承担的工程任务进行再次的分包;
第三点,进行分包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对应的资质与资格条件,以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可以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分包出去的工程任务并不包括主体工程建设。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总承包人经授权后可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任务发包给资质与其相符的分承包商,但是,他们禁止将主体工程转包给其他任何
法人或组织。《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