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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期限未约定该如何处理

段** 湖北-恩施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6.01.30 14:23:58 472人阅读

工程款结算期限未约定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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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未约定工程款结算期限,可先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结算期限;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承包人可随时要求结算,但要给发包人必要准备时间。
2.具体解决措施如下:
承包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完毕,合理时间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或行业惯例。
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不结算,承包人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逾期利息,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30 20: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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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未约定工程款结算期限时,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来确定结算期限,这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
(2)若协商不成,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结算期限,以此探寻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真实意图。
(3)若上述方法均无法确定,承包人有权随时要求结算,但需给予发包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4)在实践中,承包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合理时间通常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或行业惯例。
(5)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不结算,承包人可依法主张逾期利息。

提醒:承包人要及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遇到结算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18:2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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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先协商确定工程款结算期限,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结算的具体时间。
(二)若协商不成,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结算期限。
(三)若上述方法都无法确定,承包人可随时要求结算,但要给发包人必要准备时间。
(四)承包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完毕,合理时间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或行业惯例。
(五)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不结算,承包人可主张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026-01-30 17:41: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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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未约定工程款结算期限,双方可先协商签补充协议确定。
2.协商不成,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仍无法确定,承包人可随时要求结算,但要给发包人准备时间。
4.承包人交齐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审核,参照主管部门规定或行业惯例。
5.发包人无理由拖延,承包人可依法主张逾期利息维权。

2026-01-30 16:0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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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事人未约定工程款结算期限,可先协商签补充协议,无法达成则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时承包人可随时要求结算但要给发包人必要准备时间,发包人拖延不结算承包人可主张逾期利息。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工程款结算期限的情况下,遵循一定的处理流程。首先双方可自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协商不成,就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结算期限。若还是无法确定,承包人有随时要求结算的权利,但需给予发包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实践中,承包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这个合理时间通常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或行业惯例。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不结算,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可主张逾期利息,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工程款结算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30 15:02:2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工期延误在很多项目中,时间是施工的基本要素,业主和承包商在合同条款中一致同意,如果承包商不能在规定的日期前完成项目,则对于承包商完成工作所需要花钱的超过指定完工日期的每一天支付预先商定的金额给业主是承包商的经济责任。这种资金总量代表了这些延误给业主在成的经济损失,因为难以确定业主损失的真实价值,所以预先商定的金额就用于代替遭受的时机损失。这种估计就被称为违约赔偿,它在整个建筑行业被广泛采用,要求承包商为超过规定完工日期的每一个日历日支付这种固定的资金数额给业主。二、工期延误赔偿金为了收款,业主只需从最终付款时属于承包商的总额中扣除累计的违约赔偿额就可以了。在近些年。对于承包商未能满足完成工程的某些规定部门的指定关键日期(而这影响到其他主承包商按时交付他们承担的工程部分的能力),一些组织也已经成功地为此估计了违约赔偿额,一旦在合同中确立了这种违约赔偿责任,则只要错过了规定日期,即使业主根本没有遭受损失,这种违约赔偿也必须强制执行。应该强调的是,只有在违约赔偿金看起来合理地代表了基于投标时可以得到的信息,与其由业主遭受的实际损害,法庭才会强制执行违约赔偿金。当已经确定该数额是过量的和不合理的,则法庭规定这宗由承包商对业主的支付构成了一种罚金而没有强制力了。法庭索考虑的另一件事是,时间是否是合同的基本要素。在合同条款中没有指明这一点的情况下,业主在维持对时间超出获得违约赔偿的权力方面就被至于一种不理的位置。每天的违约赔偿金的估计量可能是很多时间的函数。它肯呢过代表了一套公寓住宅的租金收入损失,一个公共事业公司的共用事业费损失或者业主的与产生收入的项目有关的其他任何损失。同时,它可能是作为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项目的直接结果而导致业主的带宽或投资利息每日成本。基本的原则是,如果违约赔偿金额代表了再合同签署时由于项目不能再合同最后期限钱完成而给业主造成的时机损失的合理预测,则违约赔偿条款就是可强制执行的。应该承认,精确地确认业主的延误损失是不可能的。这就是为什么需要“清算”这些损失,即事先按照一个规定的总量来确定这些损失。但是可能会要求一个项目业主显示,他在将总量加入合同中时是很真诚努力估计他的时机的延误损失,如果业主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预测他的实际延误损失,则该条款可能会被认为是一个不可执行的罚金,或者被认为是一种为承包商及时执行提供了全面的激励效果的努力。三、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赔偿一般的计算公式为:LD=0.15C/T。[1]LD为每个工作日的违约赔偿金,C为原始合同规定的总金额,T为原始合同规定的项目完工时间。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它是根据项目总成本,而不是业主实际遭受的预期损失额来计算违约赔偿金的。四、工期违约金上线是多少呢《合同法》114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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