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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了不付款怎么办

吴** 河北-石家庄 工程款纠纷咨询 2026.01.30 15:56:49 364人阅读

工程验收了不付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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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后不付款,可按查看合同、协商沟通、收集证据、发律师函、起诉及申请强制执行等步骤处理。
1.查看合同: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付款条件、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判断对方是否违约。
2.协商沟通:以书面函件要求对方按约付款,保留好沟通记录。
3.收集证据:收集合同、工程验收报告、施工记录、往来函件等,为维权做准备。
4.发律师函:委托律师发送催款律师函,通过专业沟通施压。
5.起诉:若律师函仍未解决问题,可向法院起诉。
6.申请强制执行:胜诉后对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可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

2026-01-30 22: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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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查看合同是处理工程验收后不付款问题的基础。合同中的付款条件、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判断对方是否违约的关键依据。只有明确了这些内容,才能在后续处理中有据可依。
(2)与对方进行书面沟通协商很重要。以书面函件要求付款并保留记录,既体现了自己的合法诉求,也为可能的纠纷留存了证据。
(3)若协商不成,收集相关证据是维权的必要步骤。合同、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能有力证明工程的完成情况和对方的付款义务。
(4)发送催款律师函可借助律师的专业力量向对方施压。律师的介入会让对方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5)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是最后的法律手段。胜诉后通过法院的执行措施,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提醒:
处理此类问题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时效性,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20:3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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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看合同条款,确认对方是否违约,明确付款条件、时间和违约责任。
(二)与对方书面沟通协商,要求按约付款并保留记录。
(三)协商不成收集证据,如合同、验收报告、施工记录、往来函件等。
(四)发送催款律师函,借助律师专业沟通施压。
(五)若律师函无效,向法院起诉。
(六)胜诉后对方不履行付款义务,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6-01-30 19:4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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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看合同: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明确付款条件、时间和违约责任,判断对方是否违约。
2.沟通协商:以书面函件要求对方按约付款,保留沟通记录。
3.收集证据:收集合同、验收报告、施工记录等证据,为维权做准备。
4.发催款函:请律师发催款函,向对方施压。
5.起诉维权:协商不成可起诉,胜诉后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2026-01-30 18:0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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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程验收后不付款,可通过查看合同、协商沟通、收集证据、发催款律师函、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等步骤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工程验收后对方不付款,查看合同能明确其是否违约。与对方书面沟通并保留记录,是为后续可能的维权留存证据。收集合同、验收报告等证据,是为了在法律程序中证明自己的主张。催款律师函可借助律师专业身份给对方施压。向法院起诉是运用司法力量解决纠纷,胜诉后若对方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是保障权益的最后手段,法院可通过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来实现债权。若在工程款项支付问题上遇到困扰,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30 17:44:25 回复

你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义务很明确,处罚也是对建设单位,由此可见主要由建设单位承担不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责任。第十六条第2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释义】本条是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规定。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你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义务很明确,处罚也是对建设单位,由此可见主要由建设单位承担不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责任。第十六条第2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释义】本条是对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规定。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一)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单项工程提前交付使用(例如单幢住宅),还是全部工程整体交付使用,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这一环节,并且还必须验收合格,否则,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经过竣工验收确定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在工程未经验收即前投产使用是违法的,由此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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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1 18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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