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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遭受损失怎么追偿

对于企业所负之债务合伙人之间存在着连带责任关系,这意味着其中任何一位合伙人皆需在企业资产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之际,首先为之清偿,具体而言,就是当企业拥有的财富不足以支付尚未结清的债务时,债权人们有权向合伙企业中的任意一位合伙人追讨,该合伙人应当自行动用自身的其他财产为剩余的债务进行清偿。
由于此类债务既包含了偿债合伙人自身所需承担的责任份额,又涵盖了其他合伙企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份额,因此,当他代替其他合伙人完成清偿后,有权请求其他合伙人负担起他们各自应该承担的债务份额,以此来弥补他因为代付债务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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