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我们已经实现了单方面离婚制度。在实践中,当夫妇中的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时,他(她)可以通过相关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在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先行进行调解。若必须证明感情确实已破裂、调解无效才能离婚的案例,那么人民法院理应予以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