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明确规定,享有此项义务的主要为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应承担
赡养责任的人士。所谓子女,是指在婚姻及
收养的
家庭关系中成年的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之间的关系;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依法负有
赡养义务的继子女也在此范围之内。其他依法应承担赡养责任的人士则主要包括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然而,法律条文中并未将儿媳纳入到
赡养人的范畴之中。实际上,儿媳对于公婆的赡养义务仅仅止步于协助其配偶执行的层面上,而且这一协助性义务仅适用在夫妻婚姻关系尚存时期。换言之,如果夫妻关系破裂或赡养者(丈夫)不幸离世,那么这种协助性的赡养义务便会随之终止。虽然国家法律确实鼓励丧偶的儿媳对公婆进行赡养,但这只是一种倡议,并非强制性的义务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就规定,若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及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履行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他们将有权作为
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
遗产分配。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国家法律给予支持和引导,但儿媳依然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承担起公婆的赡养工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