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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用债权作为质押担保

是否可以用债权作为质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4-08 18:50:01 已帮助18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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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用债权作为质押担保
您确实可以采用债权作为质押担保的方式来缔结担保关系。然而在此过程中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首先,用来坐实质押标的物的债权必须确保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换句话说,如果所选定的债权实际上并不存在、被判定为失效或者是已经完全灭失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设定的质押就是所谓的“标的不能”,从而导致质押行为无效。此外,那些存在明显法律瑕疵的债权也不适宜用作质押标的。例如,那些尚处于可变更、可撤销阶段的债权,这类债权的实际效力难以预料且充满变数,极易为质权人制造潜在风险。最后,那些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的债权也不应视为有效质押标的。在这些债权中,质权人想要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可能性将会遇到重重阻碍,而这无疑将使得担保行为失去其原本的意义,所以这种情形之下的债权同样不宜作为质押标的。
其次,用于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需具备可转让性的属性。此规定源于我们对质权最终实现方式的认识。一旦主债务人违反约定,届时未能满足债权金额的需求,那么作为质权人的债权人就有权行使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在此种情况下,质押债权的权利主体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也就是说质权人取代理权人的角色成为第三债务人的新债权人。
再者,本文认为,能够转化为质押标的的债券,理应具备明确性的特质。这主要体现在,在设定质押的过程中所选用的那份合同债权,它应该是在签署合同时已然产生或是金额早已确定下来的。倘若用于设定质押的债权状态仍处在不确定的因素之中,抑或是虽然已经实际发生不过金额却还没有确定,那么势必会对此后的抵押担保债权的实际实现产生重大影响。《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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