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配偶是否应承担
债务违约之责,关键在于这笔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具体来说,首先,夫妻之间若签署了共同的
债务合同,或有一方在事后来发挥附和作用从而达成共同意见,以此引发的债务便被认定为夫妻双方所承担的
共同债务;其次,如果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某一方仅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的日常生活需求而引发的债务,也会归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配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偿付义务。然而,对于那些并非日常生活所需,而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若该债务由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那么这便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其配偶也就无须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