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当中,案底通常泛指曾经因刑事犯罪行为所受过的纪律处分档案记录。
这些犯罪纪要大都保存在公安机关之中,以备日后查证之需。
刑事犯罪记录将被长期妥善保管,无论何时何地,均可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网络进行查阅。
然而,对于少年犯以及判刑期在五年以下的罪犯,我国施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除案件办理工作所需之外,此类犯罪记录除涉及到的人员以外,其他人无法获取。
即若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岁,并且被判刑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则其法定犯罪记录应予封存。
至于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公安机关仅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查询,例如司法机关为办理涉案事宜或者某些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查询。
而若是合法查询的指定单位,他们也将承担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资料不予泄露的义务。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理论或刑事立法均设有前科消灭制度,通常会规定前科消灭需要满足以下两种条件:
1)有罪结果发生并通过服刑期结束或者取消刑罚的方式得到确认;
2)在具体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再次犯有新的罪行。《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
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
《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案卷到期限后,要组织鉴定。
在机关分管领导人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提出存毁意见。
对不需要继续保存的应当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批准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