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年龄跨度为14至16周岁之间的阶段,如果造成他人轻伤级别以上的损害行为,并未被列入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范畴之内,因此,他们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罚。但是,对于那些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或者涉及到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等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仍然必须依据刑事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轻伤这类轻微的伤害情形,并不属于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