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原则上并无法承继。《民法典》物权编中新添了对此类权益的规定——用益物权。详细而言,所谓的居住权就是为了满足人类生存所需的基本居住需求,依据契约协议或者遗愿,在原本属于其他人的住房所有权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对住房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这种独特的权利。相较于其他用益物权,居住权有着明显的特点,即居住权持有人只享有对住房这个具体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力,没有权利收取房屋的租金或进行其他类似租赁的盈利行为。涉及到设立居住权这一事宜,双方应采取正式的书面方式达成居住权合同。通常情况下,居住权合同包含以下几个细节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称谓以及其实际所在地;(2)具体的住宅地址;(3)关于住房的状况和需求的明确说明;(4)居住权的期限;(5)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的具体选项。需要注意的是,若双方没有特别提及,居住权是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设定的。而且,在设立居住权之后,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居住权登记以保证其效力。当居住权设立后,任何人都无法再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移或承袭。此外,设置居住权的住房也只能由当事人双方商议决定是否能够将之用于承租目的,而不是硬性的规定。当然,若双方另有协商结果则可另行处理。居住权的有效期是有时间限制的,到了期限结束或者居住权持有人不幸逝世,居住权就会自然消亡。在居住权消失的那一刻,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地办理注销登记。总的说来,居住权是为了符合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居住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或遗愿,在其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上建立的占据并对该住房行使使用权的特定权利。《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