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性三度抱摔三周岁女童,这种行径极有可能涉及蓄意谋害他人生命之刑事责任问题。根据本国的刑法规定,对于意图杀害他人的犯罪者,应判处死刑、终身监禁甚至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况略为轻微些的,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所谓的“情况较为轻微”的情况,依照我国司法实践的判断标准,这类情况通常包括:(1)由于义愤难平而出手伤人,例如当受害者为一个恶贯满盈之人,他的行径已经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而此时犯罪嫌疑人私自采取行动将其杀害——此种行为一般发生在父母面对不孝子女之时。(2)冲动之下的杀人行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原本并没有任何伤害他人的意念,但是在遭受受害者的挑衅、侮辱之后,理智尽失,失控地伤害乃至杀害了对方,这类行为需要满足如下条件:首先,这种行为必须源于受害者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了严重的过错而引发了后者感情的剧烈起伏;其次,犯罪嫌疑人在此过程中精神遭受沉重打击,一瞬间完全失去理智或是大量降低了自身清醒程度和克制力;最后,这种行为必须是在极度愤怒的精神状态下现场即时实施。(3)承担他人委托执行的杀人任务,也就是基于受害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和请求,帮助他们实施自杀。(4)帮助他人走向死亡。(5)即便是生母,也可能因为无力养育、脸面不顾及等相对不是过于恶劣的原因亲手扼杀自己的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她的主观动机会明显逊色于其他犯罪嫌疑人。(然而,若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作祟,生下女婴后被认为无用进而将其杀害,这样的行为主观恶性极大,因此属不可视作情况一般的故意杀人罪对待。)(6)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就构成了防卫过当。《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