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赌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其中一方为了投注参与赌博活动而独自承担下的债务,这并不属于夫妇双方的共同责任范畴内。若果某一方在赌博过程中向他人借贷资金,这些所产生的债务尽管并没有被纳入到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日常事务的支出当中,因此可以视为其个人不理智地消费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是属于婚姻生活中的共同债务部分。然而,这笔债务仍然应该由该名举债者自己单独负责偿还,他/她的配偶无需对此类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