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公民有权启动行政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明文规定,任何公民欲提起行政诉讼,必须遵循法定方式,即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依据被告方人数要求副本份数。然而,若是在实际操作中因特殊原因而无法书写诉状,可选择进行口头起诉,同样有效。人民法院将会对口头起诉内容予以必要的记录和存档,并发给投诉人一份载明具体日期的法律凭证。同时,人民法院也会直接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到被告方相关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