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缔结之前,由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财产便被认定为
婚前财产。这其中囊括了如下具体的财产类型:(1)在婚前由个人拥有的财产,比如薪资报酬、奖金福利、生产运营中的盈余、
著作权收益、因遗产或者
赠予而衍生出的
财产权益、资本增值以及其他法律合规的收入来源。(2)一方在订婚之前便已经获取到的财产权益,例如一方在婚前所挣得的债权等等类似情况。(3)婚前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包括
个人财产在婚前的利息收益。(4)在
结婚之前,一方以货币、
股权等多种形式积累的财富,并在婚后转化成其它形态的财物。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夫妻双方任意一位所得的各类财产均被视为
婚后财产。尽管婚后财产是在婚姻关系确定后才获得的,但是它并不等同于
夫妻共同财产。诸如一方父母为自己孩子购买的房产,就应当视作该子女独有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