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因外部强制因素导致被迫缔结婚姻的状态进行了明确规定,认为此类婚姻具有可撤销性。对此种情形,当事人有义务主动发起旨在撤销婚姻关系的申请。此类申请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一)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二)当事人亦可以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相关文件以提出婚姻撤销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在因受胁迫申请撤销婚姻的过程中,申请人应仅限于实际受到威胁的当事人本人,即所谓的"受胁迫一方"。同时,对于受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同样享有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构提起撤销请求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申请应该在恢复人身自由后的一年内完成。需要强调的是,一年的时间期限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等规制。具体而言,当事人在申请婚姻撤销时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结婚证书;2、递交详尽而明确的书面撤销婚姻申请;3、证明遭受胁迫缔结婚姻的相关证据材料。当婚姻登记机构经审慎调查确认所述事实确实存在并且未涉及到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和债务分配等敏感议题时,便会准予撤销该段婚姻关系,并宣布结婚证书失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