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破裂的情况下,关于共有财产分配一方决定净身出户,这与向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费用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未能亲自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义务的一方,理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支付责任。至于具体的支付方式以及支付金额的确定,则应由离婚当事人双方自主协商约定为准;若双方在这方面无法达成共识,可提交至诉讼事宜由法院裁决判定。当然,当一方本身无任何经济来源维持生活之际,其所拥有的财物亦可作为抚养费用予以折抵支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