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相关部门有权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处置。
其次,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小组可以负责调解。
此外,
当事人也有权利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作为
民事纠纷的主体,根据国家
法规,他们对此类争议拥有完全自主的处分权,无论选择在何时行使该权力,以及通过何种途径实施此项职责,均由当事人酌情决定。
第四种解决方式便是诉诸于
民事诉讼程序。
这正是我们常说的“走民事诉讼程序”。
相较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进行自平息争议、单位或者部门出手协调或者
仲裁机构等方式,
民事诉讼属于典型的公力
救济途径。
这种方式独特之处在于其法律上的强制性。
同时,民事诉讼也是国家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最为有效且最终的途径。
因此,国家常常会对
诉讼过程中的主体资格、程序规范以及各项制度做出严谨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聊聊
仲裁委员会仲裁的部分。
所谓仲裁,即是指在仲裁庭的主导下,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对民事纠纷进行公正的审理,并据此形成相应的法律文书,从而解决彼此之间纷争的方法。
仲裁具有民间性质,其立足点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协商。
也就是说,任何提交仲裁的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之上,没有这个前提,
仲裁程序将无法启动。
一般来说,仲裁庭的成员也是由当事人自由选定的。
仲裁的显著优势在于快捷便利。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仲裁正逐渐赢得广大民众的喜爱与认可。《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