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能否由单方面提出解除的问题,以下是相关情况:
1.由于未能抗拒之力量使合同无法达到预定之目标;
2.在合同的
有效期到期前,合同的一方明示其将不履行或已经做出表示不履行其最为关键之
债务;
3.合同一方在应履行最主要的债务时,被施以催告并给予适当的期限后,仍旧没有履行这一债务;
4.合同一方在延迟履行主要债务或实施了其他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从而使得合同的预期目标无法最终达成;
5.其他任何由法律具体规定的情况均可能导致
合同解除。
二、为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该合同需要具备以下必要条款和信息:
1.揭示
承包双方,即发包方以及
承包方的准确名称,同时还应当明确表明其负责人及
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2.明确描述
承包土地的具体名称、位置、面积大小、质量等级等基本信息;
3.列明承包期的开始日期及其截止日期,以便承包双方进行清晰的责任划分;
4.详细说明承包土地的具体用途,由此保障合同内容有法可依,避免产生模糊地带;
5.阐述清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享有的权利以及需要承担的相应义务,从而确保合同的公正公平;
6.明确规定
违约责任的具体条款,以此防止任何一方背离
合同条款对另一方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