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不仅违反相关法规,严格而言,也是不被允许的。依据国家立法,明确禁止各施工承包单位把他们所承担的所有建筑工程完全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承包商或者组织,也严禁他们在没有经过适当处理和肢解之后,就用分包合同的名义,分阶段地分别转让给不同的承包商或者组织。因此,如果某位承包人或公司已经直接承接并负责了某个具体的劳务工程项目,那么他们是绝对无法再次将这个劳务工程进行二次或者多次转让的,这就是所谓的多层次转包违法行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