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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4-08 10:35:27 已帮助8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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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规范本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涵盖了现代经济生活中所有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其中包括广义上的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诸多相关产业链条中的所有生产经营行为,甚至还涉及到各类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第二产业、批发零售等与上述产业紧密相连的领域。
从其属性和层次上来看,这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仅覆盖了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各种类型的企业实体,而且其破坏的形式也是多样化的,可能涉及到电气系统的破坏、锅炉设备的损毁、供料线路的切断、冷暖循环程序的颠覆、信息技术系统的混乱、基础设施的全面丧失等各种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这些行为直接针对了生产经营这一核心内容,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如何变化,都能够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从犯罪客观层面来看,本罪的表现方式就是通过破坏相关机器设备、残忍杀害或伤害耕畜或其他特殊方式,从而严重损害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状态。
这些其他的方式也是多样化而丰富的,例如切断供电电源、损毁锅炉设备、破坏供料线路、生产控制和工艺流程的混乱等等。
至于破坏的手段,无论是采取积极主动的方法,如砸碎、焚烧,还是选择消极默认的态度,如明知存在故障却不进行维修,都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的。
但是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其所破坏的对象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联,破坏可能影响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过程、生产对象等因素。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只是对闲置无用的机器设备,已收获但未投入到实际生产环节的粮食,水果进行破坏,残害即将被出售但已丧失食用价值的肉食动物,那么这些行为与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对于类似情况,若构成犯罪的,只能按照其他有关涉及财产损坏违法行为的特定罪名如故意损坏财物罪等来进行定罪量刑。
3、关于本罪的犯罪底线,需要明确的是本罪的主体通常是指普通公民,只要此类公民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同时具备足够的刑事责任承担能力,就可以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4、关于犯罪主观层面,本罪的行为人往往都是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心理,他们的动机可能是来自于报复、消解内心不满情绪等个人目的。
这些个人目的可以是由多种情感引起的,如领导或他人的批评引发的不满、自我要求未得到满足时产生的不满、对他人优秀成就的嫉妒带来的不满、人际关系摩擦导致内心的不满等等,罪犯只需要基于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带来重大损失,便可成立本罪。
然而,对于并非出于以上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是否构成本罪,学术界尚存分歧。
部分学者认为不应构成本罪,因为"基于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要条件;
另一些学者主张,只要出于故意去破坏生产经营,即使没有上述目的,甚至是间接地破坏,都可以认定为本罪,不过前一种观点更为流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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