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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退伙的情形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4-08 10:10:16 已帮助28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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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当然退出的情况包括:1.自然人合伙人因自然原因离世或者经宣告失踪;2.法人合伙人失去其主要经营资格以及符合法律规定或共同协议约定的其它资格可能丧失的情形出现;3.无法继续承担债务清偿责任;4.全部的合伙人权益被司法机构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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