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张建筑施工工程款优先权的过程中,首要步骤是以书函形式向发包人发布敦促通知,明确提出需要在下达到的合理时限内履行支付工程款项的义务。如若发包方未能按照这一时限履行相应责任,则承包方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工程款优先权。具体实施手段包括:一方面,发包方与承包方可就工程款议定折价方案;另一方面,承包方有权申请由法院依法对建筑工程进行拍卖操作,将该权利转化为实质性的经济利益。可选择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拍卖申请,同时提供能够充分证明所享有的法定工程款优先权确实存在且具备可行使条件的相关证据资料。此外,当事人亦可选择通过提起确认诉讼的方式来确认工程款享有优先权,继而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权益主张。《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