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视角中,有多种情况可以独断专行地解除合同:首先,因客观上无法避免之不可抗拒因素无法达成合同的核心目的。然而,仅仅因为存在这种不可抗力现象并非绝对能够解除合同,只有当这些不可抗力因素使合同的核心目的无法得以实现时才具备了行使该项权利的前提条件。其次,关于与合同主要债务的履行相关的问题,同样可细分为两大类情况:即期违约和延迟履行。其中,期违约是指在履行合同具体期限截止日期到来之前,当事人某一方当事人通过明确表达自身意愿或是通过实际行动表现出其不会全面履行合同中的主要债务。相较之下,延迟履行则特指当事人某一方当事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主要债务中及时履行某些责任,经过正式催告之后,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未得到履约,那么这种现象便被视为延迟履行。再者,如若当事人某一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出现其他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局面,这也是可以仅由当事人单方面决定撤销合同的原因之一。此外,针对不确定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随时决定解除合同,不过需要在事先合适的期限内正式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最后,对于那些在无明显双方过失的情况下,因情势巨变导致基于原合同条款继续执行合同会造成极大的公正性缺失,即便如此,此类合同的当事人同样具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只不过此时,并非所有当事人都能自然获得解除合同的资格权限;他们需要将有关争议提交至国家审判机关或者仲裁庭进行公正裁决后方能解除合同;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还需经过充分的协商,当协商方案破裂之后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